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前助理研究員林文山,利用職務之便設立人頭公司承攬採購標案,並以舊品混充新品詐領價金,更洩漏標案秘密收取回扣,不法所得高達585萬餘元。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今(25)日撤銷原審8年徒刑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利用母親名義設立人頭公司
根據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林文山案發時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聘用之助理研究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林文山竟委請不知情的母親丁○月設立「恒昕機電有限公司」,實際上由林文山負責公司營運,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利益迴避規定。
小額採購詐領163萬餘元
檢方調查指出,林文山自民國100年11月起至108年12月間,以恒昕公司名義承攬其辦理或提出需求之新台幣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標案共113件。其中84件財物採購案,林文山以學員受訓完畢後剩餘之材料或舊品混充出貨,詐得採購價金163萬3429元。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明確記載,這84件標案合計採購金額為362萬9843元,林文山以55%新品、45%備品或舊品的比例混充出貨方式詐得款項。
開口契約再詐105萬餘元
除了小額採購外,林文山還以恒昕公司或向他人借用元○公司名義,承攬其本人所辦理或提出需求之逾10萬元「開口契約」採購標案。判決書列舉四件具體案件:105年「氣液壓機電控制材料年度合約需求採購案」詐得55萬5985元;105年「學員實習氣動控制材料年度合約需求採購案」借用他人公司名義詐得50萬元;106年同類案件詐得30萬2585元;108年案件詐得19萬5608元,合計詐得105萬餘元。
洩漏標案秘密收取266萬回扣
更嚴重的是,林文山利用購辦公用器材之採購標案機會,洩漏採購秘密並護航特定廠商得標,從中收取回扣。判決書詳細記載三件具體案件:103年辦理「工廠節能控制與偵測控制系統1式採購案」時,洩漏採購秘密協助任○公司得標,收取2萬8545元回扣;104年辦理「機電整合彈性製造系統1式採購案」時,協助日○公司得標並通過驗收,收取130萬元回扣;108年辦理「油壓迴路設計模組6組採購案」時,同樣協助日○公司得標,收取133萬4000元回扣,三案合計收取回扣266萬餘元。
二審改判理由: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林文山除於偵查中繳回不法所得200萬元外,於原審審理中又繳回51萬元,原審辯論終結後再繳回311萬152元,於本院審理時與勞動署中彰投分署和解並已給付23萬元,總計已繳回本案全部不法所得585萬0,152元。合議庭認為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刑度。
法院考量犯後態度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表示,林文山各次所詐取的財物與收受的回扣金額尚非鉅額,且犯後均坦白承認本案客觀事實,始終配合調查,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其犯後已盡全力彌補所造成的損害。綜合其犯罪情節、手段、所生危害等情,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尚有可憫恕之處,均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成員在量刑時考量:林文山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不遵循法令,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破壞社會大眾對於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但因其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因個人經濟因素而失慮犯案,犯後配合調查,態度尚稱良好,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列為有利的科刑因素。
其他相關貪污案件同期審理
同期間,其他司法機關也審理多起公務員貪污案件。其中,公路局中壢工務段廖姓工務士涉嫌自103年至109年間,收受3家承包商賄款52萬元,讓路燈照明與路面修補工程順利通過估驗及請款,桃園地檢署已依貪污罪起訴廖男與3名行賄包商共4人。檢方在起訴書中建請法院審酌廖男已坦承犯行並承諾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且部分犯行符合自首要件。
另外,南投縣仁愛鄉前鄉長吳文忠涉在任內工程採購案收取回扣,累計金額達數百萬元,案件歷經多次審理後定讞,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不過,吳文忠原訂上月入監服刑,卻遲遲未現身,檢方查出他早已出境,認定棄保潛逃,已聲請沒入100萬元保證金,並發布通緝。
案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強調,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合議庭最終考量林文山所犯各罪所生危害,兼衡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程度、犯後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情狀,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宣告褫奪公權4年。
這起案件凸顯政府採購制度中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嚴重問題,也顯示司法機關對於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犯後態度良好的被告,會酌情從輕量刑的審判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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