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本次修法將「職場霸凌防治」正式法制化,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調查程序及罰則,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修法背景:勞動部公務員案促法制化

本次修法源於勞動部去年11月發生的吳姓公務員輕生事件。根據勞動部調查,該案與當時的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行為相關。勞動部長洪申翰上任後,不僅確立職場霸凌事實,更推動《職安法》修法。經過一年努力,立法院終於在12月2日完成三讀程序。

職場霸凌明確定義與防治措施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根據勞動部說明,雇主防治責任分級如下:

  • 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勞工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申訴與調查機制全面強化

雇主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時,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視需求提供諮詢或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雇主必須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調查機制方面,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若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

最高負責人涉霸凌設外部申訴管道

本次修法一大亮點是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縣市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同樣不得低於1/2。

若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相關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罰則大幅提高,最高負責人罰百萬

罰則方面有重大調整:

  • 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工安預防全面化,營造工程強化源頭防災

除職場霸凌防治外,本次修法另一核心是「工安預防全面化」。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同時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

職災刑責與行政罰大幅加重

為發揮遏止效果,修法全面提高刑事與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 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
  • 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行政罰:

  • 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上限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
  • 違反安全設施: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委員與勞動部回應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的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此次修法讓霸凌定義更清楚,不需等到「受傷」才算霸凌。修法成功寫入立法說明:只要形成敵意、惡劣的職場情境,造成身心的潛在危害即可認定。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表示,盼了好久終於有了防治職場霸凌的專章,未來職場霸凌者將被重罰,雇主也應善盡管理、調查與通報的責任。

附帶決議與後續配套

本次修法通過6項附帶決議,包括:調查小組外聘委員1/2、申復小組外聘2/3,且任一性別不少於1/3;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明訂雇主提供受害者心理諮商、醫療、社福、法律協助;每年公開霸凌統計資料;輔導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

勞動部強調,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結語:勞動權益保障新里程碑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標誌著台灣勞動權益保障進入新階段。職場霸凌正式入法不僅提供受害者明確救濟管道,更透過外部申訴機制防止最高負責人濫權。配合工安預防全面化的強化措施,本次修法有望從根本上改善台灣勞動環境,回應社會對職場安全與尊嚴的長期期待。勞動部後續的配套措施執行成效,將是觀察修法實際影響的關鍵指標。

最後修改日期: 2025/12/02

作者

留言

撰寫回覆或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