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氣象署近日預告修正《氣象法》,未來媒體報導氣象新聞若使用「史上最強颱風」、「穿心颱」、「暴頭颱」等誇大性用詞,經限期改善未果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這項修正草案預計公告至3月16日,若無重大異議將送行政院核定後轉立法院審查,將徹底改變台灣氣象新聞的報導生態。
修法背景與核心規範
中央氣象署考量近年許多媒體在報導天氣時,常引用氣象署以外單位的預測資料,包括外國氣象機構或取得氣象署核發預報業務許可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發布的預報內容(來源:多篇報導綜合)。為避免資訊錯誤或誇大,氣象署預告修正《氣象法》,明定兩大核心規範:
首先,媒體引用氣象署所發布的預報、警報或報告者,應據實報播,並須註明其來源出處、發布時間及同時註明發布者名稱全銜或姓名(來源:記者莊偉祺/台北報導)。
其次,若媒體引用非氣象署所發布的預報、警報或報告者,負有查證義務,且應避免使用誇大性用詞(來源:記者莊偉祺/台北報導)。
禁止使用的誇大用詞清單
草案中特別以颱風報導為例,明確列出應避免使用的誇大性用詞,包括:「三颱鼎立」、「史上最強颱風」、「穿心颱」、「虛胖颱風」、「暴頭颱」、「斷腰颱」及「地表最強颱」等(來源:多篇報導綜合)。氣象署長呂國臣說明,這些用詞容易造成民眾恐慌,且缺乏科學依據(來源:氣象署長呂國臣說明)。
罰則與執行程序
根據修正草案規定,若媒體違反相關規範,氣象署可先要求限期停止或更正報導內容,或採取必要改善措施。若屆期仍未改善,將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氣象署表示,這項修法是為了確保民眾接收正確的天氣資訊,避免因誇大報導導致不必要的社會恐慌(來源:氣象署說明)。
災害性天氣定義擴充
此次修法也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極端天氣現象,調整災害性天氣定義。過去災害性天氣包括低溫、強風、濃霧、大雨、豪雨與冰雹等,但近年極端高溫事件頻繁出現,草案因此新增「高溫」為災害性天氣項目(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此外,考量近年部分「熱帶性低氣壓」也曾造成重大災害,修法草案也將熱帶性低氣壓納入災害天氣範圍,以利相關預警及防災作業(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新增氣象相關制度
此次修法也新增部分氣象相關用詞定義。過去氣象法主要區分地震、氣象及海象三類觀測與預報項目,未來將新增「太空天氣」概念,指的是太空環境狀態與地球之間的相互影響,例如太陽磁暴可能影響地球電離層、衛星通訊或全球定位系統(GPS)等現象(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另外,參考日本《氣象業務法》與韓國《氣象法》的制度,此次修正草案也新增「氣象現象證明」制度。未來民眾或企業若因保險理賠、工程契約或訴訟等需要,可向中央氣象署申請氣象現象資料或證明文件(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氣象署表示,隨著氣候變遷影響加劇,與天氣相關的保險與災害糾紛可能增加,因此建立正式證明機制,有助於提供客觀依據。呂國臣署長舉例說明,過往曾有不少法院訴訟跟天氣有關係,例如車禍事件疑似因天氣不佳造成視線不良等,法院曾向氣象署調閱特定地區、時段的氣象資料來協助判決(來源:氣象署長呂國臣說明)。
修法時程與後續影響
氣象署指出,《氣象法》修正草案目前已對外預告,意見徵詢至3月16日截止(來源:多篇報導綜合)。若未接獲重大修正意見,後續將送行政院核定,再提送立法院審議(來源:多篇報導綜合)。
這項修法將對台灣媒體氣象報導產生深遠影響。過去為吸引觀眾眼球而使用的各種創意形容詞將成為歷史,媒體必須更加嚴謹地處理氣象資訊,確保報導的準確性與科學性。同時,新增的氣象現象證明制度將為民眾提供更可靠的官方氣象資料,在保險理賠、法律訴訟等場合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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